凤教字〔2008〕113号
关于印发《凤阳县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县幼: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工作机制,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和工作绩效,现将《凤阳县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阳县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抄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县分管领导
抄送:县计生委,府城镇人民政府
凤阳县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管理机制,不断捉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和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贵”的管理体制。各学校负责做好本管辖范围内教职工及家属(含聘用、单位职工无工作的已婚成年子女)和租用门店、租住单位宿舍等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将严格制度管理和优化过程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学校应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一名副职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同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学校应在县教育局的指导下,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学校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健全月(季度)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并完善管理措施,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以政策法规、基本业务、计生科技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九条 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倡导婚育新风,不断增强全体干部教职工及家属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
各中小学校、县幼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国情国策纳入教学计划,开设人口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课程或讲座,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落实对农村女孩户学生在招生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舆论氛围。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档案必须真实、规范,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建立档案的对象为本学校管辖范围内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及配偶在49周岁以下的男教职工。
第十一条 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料建设,完备下列“五种人群”、“五种信息”等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料,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一)单位职工;
(二)单位聘用人员;
(三)单位职工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子女;
(四)单位及单位职工出租房;
(五)结婚信息;
(六)怀孕信息;
(七)出生信息;
(八)避孕节育信息;
(九)住址变更、单位房屋及职工房屋租赁人变动信息。
第十二条 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加强已婚育龄妇女孕情及生育跟踪管理,坚持落实随访服务,搞好“三查” (查环、查孕、查病),并及时做好记载,建立工作台帐。“三查”对象是指管辖范围内已生育小孩或有补救史未结扎、结扎不满一年的已婚育龄妇女。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及家属生育必须申报领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确保先领证后生育;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时须持计划生育证、婴儿出生证、节育证明、婴儿父(母)户口本、单位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符合政策生育后,应采取积极有效的节育措施。对施行上环、结扎手术和节育后首次施行补救措施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享受出勤待遇,其手术费可由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对离岗外出(含请假、进修、学习考察等)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及时向离岗人员居住地所在单位告知其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每学年,对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必须与其签订《计划生育承诺书》,对流入或居住本学校的人员,必须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接纳后应与其签订《计划生育承诺书》,一并纳入本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晚婚晚育教职工给予适当的奖励,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者及时办理独生子女证,落实有关奖励政策。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由县教育局根据上级精神统一确定。
县教育局于每年初与各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年末统一组织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教育工作评价与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本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考评方案,不断夯实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平时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工作运行机制,不断优化评价考核体系,确保年度各项指标的顺利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生育政策外二孩及二孩以上的教职工,一律开除公职;是党(团)员的,一律开除党(团)籍。
对符合生育条件但未依法申请办理《生育证》或政策外生育第一胎的,给予全县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晋升职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切实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其分管负责人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和就地免职的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的;
(二)上报表册或信息不及时、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
(三)未将国情政策纳入教学内容,落实农村女孩户学生优扶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本学校管辖人员,当年度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对该学校实行“一票否决”,专门负责本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干,当年不给补助费;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按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学校管辖人员符合生育条件,但未依法申请办理《生育证》生育的,视同政策外生育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当年不得评先和获得任何奖励,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兼)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不得评先和获得任何奖励,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对该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按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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