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滁州市基础教育违纪招生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来源: 作者:基教科 发布时间:2008-7-29 下午 04:09:37 点击数:

 

 

 

教基函200813

 

关于转发《滁州市基础教育违纪招生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规范基础教育阶段招生行为,杜绝在招生工作中的违纪现象,促进基础教育健康、有序、均衡发展,市教育局制定了《滁州市基础教育违纪招生处罚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若有违纪,将参照此规定进行处罚。

 

 

 

 

凤阳县教育局基教科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基础教育违纪招生处罚暂行规定

 

 

   一、为了规范招生行为,杜绝违纪招生现象,净化招生市场,确保基础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新生,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高中阶段招收新生,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属于违纪招生。

  (一)义务教育阶段:

  1、不按学区规划,擅自招收外学区的学生;

  2、对学区内外学生举行选拔性考试,按成绩录取新生的;

  3、擅自降低收费标准,许诺优惠条件,吸引外学区学生入学的;

  4、不遵守招生计划,擅自招收计划外学生,导致班额过大的;

  5、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的;

  6、其他

  (二)高中教育阶段:

  1、未经中招办同意,泄漏或擅自公布招生信息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方式,干涉学生填报志愿的;

  3、在招生过程中进行不实宣传或做虚假广告,误导社会、学生及家长的;

  4、招生过程中,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及有生源买卖行为的;

  5、未经中招办审批,擅自进行招生的;

  6、未经中招办审批,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的;

  7、未经中招办审批,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招生的;

  8、未经中招办审批,擅自招收不属于优抚对象的学生;

  9、未经中招办审批,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招生的;

  10、私自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历届生;

  11、拒收经中招办批准录取的学生的;

  12、不按规定时间、内容报批学籍的;

  13、不宣传招生政策,矛盾上交及造成学生、家长上访的;

  14、其他

   四、对于违纪招生的学校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1、凡有上述招生违纪现象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学校停止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与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有关会议作公开检查。

  2、违纪招收的学生一律清退,不得注册学籍,并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所造成的后果一律由学校负责。

  3、违纪招生的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不得申报省、市、县级示范学校,示范学校将按批准的权限与程序取消示范称号。

  4、对于顶风违纪招生、拒不改错的学校,没收非法招生全部费用。小学和初中的罚款交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交市中招办),高中交市中招办,全部用于支援薄弱学校建设。

  5、对于违纪招生造成严重后果,产生负面影响的,除给予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准晋职晋级。

   五、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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