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规范收费和进行收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新闻来源: 作者:监察室 发布时间:2008-3-14 下午 04:43:59 点击数: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规范收费和进行收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教秘〔2008〕73号)、《关于转发省3月5日〈关于开展2008年春季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滁教监函(2008)42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凤阳县教育局

00八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紧             

教秘〔2008〕73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春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促进全省教育又好又快地和谐发展,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和我省的部署,2008年在全省城乡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免费提供农村学生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严格控制和逐步取消地方教材。2008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选用的地方教材,按照“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省选用的地方教材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从2008年秋季起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地方教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允许收取作业本费、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教材费和作业本费。要从严控制借读生,借读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电[2006]40号文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文件执行;择校生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规定执行;坚决制止同城范围内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皖价电[99]25号”文件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集体征订。
    四、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双休日、节假日),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收取学籍管理费、不足龄费、建校费、课桌凳费、补课(教师加班)费、试卷费、考试费、早晚自习费、水电费、饮水费、班费、扫帚费、代课教师补偿费等费用。
    五、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大收费检查力度,保持治理工作高压态势。省教育厅将继续实行收费投诉的通报制度,从今年起,县(市、区)每季度有超过10起以上的乱收费投诉,取消当年教育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要严肃查处顶风违规违纪的乱收费案件;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及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入的行为;严肃查处滥编、滥印、滥发教材、教辅资料和利用服务性收费谋取私利的行为。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报省教育厅治乱办备案。
    请接通知后,迅速将此文精神传达至中小学全体教职工。春季开学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此文张贴在学校醒目之处,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00八年二月二十日

 

                 

 

滁教监函(2008)42号

 

关于转发省3月5日《关于开展2008年春季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3月5日省教治乱办函〔2008〕2号《关于开展2008年春季开学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一次普遍的自查自纠活动。

各地已经组织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的,请按省文件要求的内容进行认真总结,并附上检查学校名单、联系电话号码,完善有关措施。没有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的,接此通知后按省文件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文件要求做好收费总结。请各地将春季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于3月20日前书面传送市局监察室。

                             滁州市教育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安徽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教治乱办函〔2008〕2号

关于开展2008年春季开学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教育局: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际办函[2008]1”号通知,经研究决定,今年3月开展全省春季开学后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专项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各项要求时采取了哪些措施;
      (二)新学期是否按照省教育厅“教秘[2008]73号文件”要求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是否建立了收费公示制度并按要求公示收费情况;
      (三)是否继续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是否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四)如何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是否存在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征订的问题;
      (五)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是否按时足额拨付到校。
      各地组织的检查要深入到学校,深入到学生中和学校所在社区,随机向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口头询问和问卷(样式见附件)调查,以了解实际情况;各地在检查中要通过发放收费宣传单(样式见附件)等形式宣传收费政策,尤其是宣传有关农村义务教育免收教科书费用的政策,以加强社会对收费行为的监督;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对学生的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克扣、截留、挪用、不按时拨付给学校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行为,查实后要严肃、及时处理,并通过媒体曝光。
     为避免对各地各校的重复检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对各地的抽查将与省教育厅组织的春季开学检查一并进行。各地开展春季教育收费检查专项活动情况要认真总结,并于3月31日前书面报告省教育厅治乱办,报告中要附上所检查学校的名单及其联系电话,以便于省教育厅治乱办对相关学校就收费检查事宜进行回访。
     对不按时开展检查并报告的,将予以通报。
   

中小学收费政策问答

1、今年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部署,2008年在全省城乡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严格控制和逐步取消地方教材。此项工作继续列入省政府的民生工程。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该收取哪些费用?
     答:目前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保留了两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即:(1)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 2)寄宿学生的住宿费(指政府投资建的学生宿舍,寄宿生每学期可收取40元。企业和社会有关组织建的学生宿舍,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包括:按规定收取教材费;收取作业本费,标准与农村相同;收取寄宿学生的住宿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中小学生的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订购,不得组织学生集体征订。
      3、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学生收不收借读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读要不要交借读费?
      答:我省近几年从严控制借读生(指跨学区选择学校就读的学生),城区借读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电[2006]40号文规定(即小学每生每学期4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0元)执行。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按所在城市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指定的学校就读,未办理手续的或不按指定学校就读的须交借读费。
      4、高中阶段学校的收费有哪些?
      答:(一)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文件执行。即,(1)学费: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市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省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2)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按所选用的教材(物价部门核定的教材价格)据实收取;(3)寄宿学生的住宿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4)教辅材料不得过多过滥。
     (二)普通高中招收的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规定执行。即: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市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省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坚决制止同城范围内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三)职业类学校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皖价电[1999]25号”文件执行。即,(1)学费:城镇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600元;农村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350元;国家、省级重点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1000元。普通中专学校,文科每生每学期1200元;理科每生每学期1500元。(2)书本费、资料费按规定据实收取。(3)寄宿学生的住宿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5、省教育厅严禁哪些收费?
      答:省教育厅在今年春季开学时发出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教秘[2008]73号),明确了中小学的有关收费政策,要求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予以公示。同时也规定: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双休日、节假日),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收取学籍管理费、不足龄费、建校费、课桌凳费、补课(教师加班)费、试卷费、考试费、早晚自习费、水电费、饮水费、班费、扫帚费、代课教师补偿费等费用。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报省教育厅治乱办备案。省教育厅将继续实行收费投诉的通报制度,从今年起,县(市、区)每季度有超过10起以上的乱收费投诉,取消当年教育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严肃查处顶风违规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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