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中阶段学生居民身份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招生办通知

新闻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9 下午 04:28:27 点击数:

 

  

 

各完中、职教中心、职业高中:

现将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高中阶段学生居民身份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招考函[2007]118号)转在网上,请各校下载后迅速宣传到符合办证条件的每位学生并督促其尽快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

 

     

00七年十月九日

 

 

 

                                  皖招考函[2007]118

 

 

关于高中阶段学生居民身份证办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8年高考报名工作将于12月初进行。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规范管理,完善考试报名办法,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文件精神,自2008年起,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对口升学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的考生,在报名、考试时,必须出具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以便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确采集考生基本信息,核查考生身份,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立即将此要求通知到本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确保每一位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一年11月前办妥居民身份证。

2、各市、县教育局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为考生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方便。

 

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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