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教育招生宣传广告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我县教育招生宣传广告的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发展教育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各种媒介或形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宣传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备案程序和要求
1.教育招生宣传广告必须经教育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必须向新闻、出版等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提交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发布教育招生宣传广告的备案证明。
2. 学校申请发布教育招生宣传广告,必须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材料,领取并填写《凤阳县教育局招生宣传广告备案表》(附后),经教育局业务股室审查后,到法宣股审核并发给统一编号。
3.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规范。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名称必须使用全称,凡涉及学校地址、通讯方式、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招生专业、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总学时、收费标准、考试、证书发放以及广告审查备案编号等内容应当清晰、明白,不得含糊其辞。
4. 广告用语不得违背有关规定,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更不得进行欺骗性的宣传。具体包括:
(1).不得含有招工或许诺安置就业;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
(3).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
(4).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有效期和监督管理
1.凤阳县学历教育招生宣传广告的有效发布期一般为1至3个月,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广告的有效发布期一般为3至6个月。教育招生宣传广告证明一经签发,学校不得再改动其内容,并只能在签发的有效期内使用,如逾期使用或确需改动内容的,应重新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2.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擅自发布广告、履行备案手续后又擅自改动招生广告内容或逾期发布招生宣传广告,追究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和学校的责任,并责令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更正说明。
凤阳县教育局法宣股
2006年4月7日
编辑:admin